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办理养犬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三)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申请养犬许可不得具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予许可养犬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