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