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