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