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