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所在地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州(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同级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所在地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由同级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