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