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