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来源:

(一)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按自然保护区的级别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与自然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