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