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初期运营前和初期运营期满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