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