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城道路设置机动车泊位,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停放类型有序停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县城道路机动车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