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穿行城区运输沙、石、泥、灰等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