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县城主要街道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风貌,应当符合自治县地方特色风貌规划要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的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