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