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