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