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工石材、建材企业和个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