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