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篡改、操纵、影响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