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篡改、操纵、影响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