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受理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