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