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大气质量管理要求,分析扬尘污染的颗粒物来源,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