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大气质量管理要求,分析扬尘污染的颗粒物来源,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