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扬尘污染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扬尘污染源管理,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