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奇和洞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奇和洞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风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