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奇和洞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化石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向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应当交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