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保障的部分,纳入政府城建计划。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市或者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水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拨付。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