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及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