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和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河流、湖泊、运河、水库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的坝、闸下最小泄流量。坝、闸下最小泄流量,由市或者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