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及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