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邻的公路、航道、铁路、输油及输气管道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和管道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