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邻的公路、航道、铁路、输油及输气管道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和管道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