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全市地下水源井布局,合理确定保留水源井数量,结合调整供水结构和压采地下水,逐步关闭水质较差、布局不合理的水源井,改善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和所在地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