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社区)建设,编制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健康治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