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保持工作场所、家庭和室外环境卫生,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