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