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