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社区)建设,编制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健康治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