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