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