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