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农贸市场以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和考核通报制度。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