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场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在农贸市场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禁止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骑行或者推行非机动车、携带宠物进入农贸市场营业区域,但残疾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或者场内经营者在非营业时间送货的非机动车除外。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