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登记注册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并严格落实,对不合格农产品开展核查处置,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设置公平秤以及场内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对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