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四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验收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本条例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完)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