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市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市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评审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