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下列公共建筑停车设施未达到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和博物馆;(三)公园、旅游景点;(四)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和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商务办公场所;(五)承担行政、司法事务的办公场所;(六)应当补建停车设施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