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下列公共建筑停车设施未达到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和博物馆;

(三)公园、旅游景点;

(四)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和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商务办公场所;

(五)承担行政、司法事务的办公场所;

(六)应当补建停车设施的其他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