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已批准用地范围内原规划的停车泊位不足的,在保证安全和绿化的前提下,可以对空置地、绿地等进行合理改造,建设林荫停车位或者机械式空间立体智能停车设施。城市道路红线外与建筑外缘之间的城镇公共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可以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组织施划停车泊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区域施划的停车泊位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撤除。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