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合理施划无障碍停车泊位。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不少于总停车泊位数量百分之五的访客车位。
停车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单独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前期物业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交通客运换乘场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