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有效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效果显著的;(三)制止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功的;(四)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